为进一步规范后勤管理,治理商业贿赂,加强制度化建设,对原有后勤物品采购制度进行修订,特制定本规定。
1、对总务处管辖范围内的物品采购实行统一管理。凡需集中采购的物品,均由主管人员提出申报计划,经总务处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2、集中采购物品实行专人专项负责。每年必备物品按计划购进,结帐必须附有清单,主管人员查验帐物相符、质量达标后报处长、校领导审批。未在计划内的特殊需要或急需物品采购,需报处长、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购进。
3、集中采购实行货比三家、优质优价、定点采购方式。定点单位的选定,由主管处长组织有关人员考察、比较。经过总务处处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,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确定。
4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与之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